检察机关以方某已构成持有、使用假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。方某辩解自己只是爱好收藏假币,没有用于非法用途,不会对社会构成危害,因而不构成犯罪。
我国刑法为制裁非法持有假币者,明确规定有持有、使用假币罪。该罪的构成要件为:1、行为人在主观上明知其持有或者使用的货币是伪造的货币;2、行为人在客观上有持有或使用伪造的货币的行为;3、行为人所持有、使用的伪造的货币必须达到数额较大。方某持有假币虽是一种收藏爱好,但其明知持有的货币是假币,且已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,因而完全符合持有、使用假币罪的构成要件。(《辽宁法制报》98.2.9陈建军文)